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3  动态浏览次数:97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

沪教委终〔2017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

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普通高等学校:

继续教育是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教育改革“十三五”规划》,以及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和《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提升高校继续教育服务国家和城市发展战略的能力,现就加快推进本市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要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主动适应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加快推进高校继续教育在“服务功能、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发展模式和质量管理”的整体战略转型,满足日益增长的高层次人力资源开发和多样化终身教育培训需求,努力提高市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为上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旗帜管总,立德树人。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加强和改进继续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高校和谐稳定和培育优良校风学风;始终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针对继续教育学生群体特点,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凸显高校在科技进步、文化传承和精神文明中的主体作用。

2.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普通高校应科学确定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定位、服务功能和类型范围,在《大学章程》中明确继续教育学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符合高校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目标,凸显高校继续教育的办学特色。

3.满足需求,服务社会。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全民学习、终身学习。依托学科和专业优势,培养具有终身学习能力、职业发展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4.创新发展,优化结构。创新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人的素养和能力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加强高校继续教育科学规划和管理,实现继续教育结构的科学化和层次化。

5.提高质量,规范办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育质量为根本,以素质和能力提升为抓手,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质量评价体系。强化高校继续教育规范办学,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办学过程管理和办学质量监管。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实现高校继续教育由“学历教育主导型”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的“社会需求服务型”转型。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多渠道”的继续教育培训服务体系;建立和畅通高校继续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学习成果(学分)互认和融通的“立交桥”;建立和形成高校与行业组织、企业和政府深度合作,优质资源统筹共享,灵活有序的继续教育办学格局;创建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水平、广泛品牌影响力和一定国际竞争力的高校继续教育特色品牌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战略定位

1.履行社会责任。高校是我国构建终身教育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石,继续教育是高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应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战略的高度,确定学校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定位;切实履行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社会责任,实现高校继续教育的办学,从单纯的高校教学资源利用和学历教育补充向全方位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功能转型。

2.满足社会需求。坚持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并重原则,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为中心,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积极发挥高校学科、专业、课程和师资优势,提高教育质量,改善教育服务,加大优质资源整合,不断提高高校继续教育综合效益。

(二)完善体制机制

3.理顺管理体制。普通高校应根据学校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照“管办分离”原则,顶层设计,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晰、分工合理、制度有序、管理规范的高校继续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4.明确办学主体。普通高校应有效整合校内继续教育师资、课程、平台等资源,明确或归并实施继续教育的办学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落实办学自主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灵活开放的高校继续教育办学体制。

5.健全运行机制。规范高校开展继续教育的“申报审批、备案公告、组织实施和评价监督”流程,建立和健全“职责明确、运行规范、全程可控、督导有力”的运行机制。

(三)创新办学模式

6.转变学习方式。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改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丰富教育教学资源。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形成“开放互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教育模式。推广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网络学习,促进学习方式转变。

7.开展多方合作。加强高校与高校的合作,以合作共建“高校继续教育资源和成果”共享平台为契机,探索“一个平台、多个团队”运行模式,推进高校继续教育优质资源一体化建设和运转;探索高校继续教育“校际联盟”和集团化办学模式,以集团化办学推动专业化管理,提高高校继续教育规模、层次、质量和服务效能。

鼓励高校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多领域、开放性”合作,探索高校与企业(行业)联合组建“校企联盟”或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高校教学和科研优势,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培养满足企业和社会急需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优秀人才。

(四)优化结构功能

8.调整结构层次。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同步协调发展。探索建立与“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功能。通过灵活有效的机制和方式,联合组建新型职后非学历继续教育培养和创新实践基地。

完善高校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研究生教育和高层次非学历继续教育。面向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培养社会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提高企业和城市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9.拓展教育内容。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建设继续教育专业和课程。发挥继续教育“灵活性、实用性”优势,大力开展创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培训、大学生就业培训等项目,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人才需求。

10.加强国际交流。坚持“以我为主、兼容并蓄,提升水平、内涵发展”原则,提高高校继续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支持高校与国际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开展深度合作,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五)强化支持服务

11.“互联网+服务。整合和优化高校数字教育资源和服务平台,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互联网+”继续教育支持服务系统。探索继续教育服务新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探索建立网络学习成果评价、学分认定和学分转换等制度,加快推动高校继续教育服务模式变革。

12.师资保障服务。加强高校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对教师师德师风、教学业绩、专业发展的追踪分析与评价,保障继续教育师资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技术和服务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升高校继续教育管理干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专业化水平。建设优秀教师数据库,并发挥高校专业学科教学和科研人才优势,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可持续的师资保障。

(六)健全质量评价

13.探索“同校同质”。以促进学习者发展为原则,制订继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强化高校继续教育的质量意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学历继续教育“同校同质”,促进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与高校全日制普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协调发展。

14.建立社会化评价。坚持社会评价导向,以满足“社会、用人单位和学习者”需求为准则,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参与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质量评价。从“管理政策和质量标准、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严格准入和社会淘汰”等方面,完善高校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监测体系。探索上海继续教育人才供应评价与需求预测机制,建立相应信息平台,推进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规范发展和健康发展。

15.构建学习成果“立交桥”。制定和完善高校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则、技术实施细则等学分银行配套制度,建立和畅通高校继续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学习成果(学分)的互认和融通。积极参与资格框架的研究、探索和实践,促进终身学习立交桥的建设。

三、实施保障

(一)健全投入机制

逐步增加教育经费投入,支持高校继续教育内涵建设。开拓继续教育经费多元筹措渠道,鼓励高校、社会力量、个人参与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和使用的透明度,规范绩效评价。

(二)优化激励机制

完善高校教师绩效考核和师资管理制度。合理计算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量,将参与学校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纳入学校教学科研考核体系,激励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继续教育教育教学工作。

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干部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职务(职称)晋升等职业发展机制和绩效薪酬设计,优质优酬,保障和激励高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三)加强统筹协调

将继续教育放在高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位置,统筹推进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高校继续教育领导,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人、财、物等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多元参与共治体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推动社会相关主体参与继续教育。

(四)推进依法办学

开展继续教育立法研究。推进高校继续教育依法办学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引导、服务和监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需求调研机制、学习者学习诉求受理机制、学习者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