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21〕3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属高校社会服务项目收入分配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薪酬制度,健全高校社会服务收入用于人员的激励制度,落实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权,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活力,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2020年行业分类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操作办法的说明》要求,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属高校社会服务项目收入分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1年6月26日
上海市属高校社会服务项目收入分配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为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增强市属高校社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提高高校为社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积极性,规范市属高校社会服务项目收入用于绩效工资分配,结合市属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及经济效益,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项目认定
本办法所涉及的社会服务项目,是指市属高校依托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和知识等方面的优势,向政府、社会提供以直接性、服务性为特征,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项目。
社会服务项目不包括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非竞争性项目和本职工作项目,学历教育项目,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广告项目以及其它经认定的不符合社会服务类型的项目。
第三章收入分配
社会服务项目收入扣除学校社会服务成本后的结余收入,高校可统筹用于在编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其中不超过40%的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和统计,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单独核算的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原则上不能超过学校经核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30%。
社会服务项目的结余收入发放范围,应重点用于高层次人才、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青年教师以及参与社会服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完善社会服务项目收益分配机制,在分配上应体现“公平、公正、效率”原则,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求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同时兼顾学校、部门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有效分配使用。
第四章项目管理
高校按照“专项管理、分类实施、单独核算”的原则,对社会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社会服务项目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社会服务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结余分配的预算编制工作。
高校对所提供的社会服务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负责。未经认定的社会服务项目的收入不得参与单独核算部分绩效工资分配。
高校要加强对社会服务项目的监管,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适用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技术服务项目、课题经费分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属高校社会服务项目负面清单
序号 | 项 目 |
1 | 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非竞争性项目和本职工作项目 |
2 | 学历教育项目 |
3 | 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广告项目 |
4 | 其它经认定不符合社会服务的项目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21年6月29日印发 |
|
—